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882号
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潭路以东、配天门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季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训波,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童,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龙乘路。
法定代表人:葛玉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猛,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22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22元,由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羽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882号
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潭路以东、配天门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季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训波,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童,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龙乘路。
法定代表人:葛玉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猛,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22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22元,由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