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执保97号
申请人: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潭路以东、配天门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季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训波,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龙乘路。
法定代表人:葛玉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991民初8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师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