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2民初1585号
原告:株洲天悦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檀园村老屋组。
法定代表人:张支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灿辉,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龙乘路。
法定代表人:葛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株洲天悦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株洲天悦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株洲天悦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天悦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632.94元,减半收取1816.47元,由原告株洲天悦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