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4民初10592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广东省化州市水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东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化州市水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