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叶动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动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大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92民初6670号 原告:***动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5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江大学,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南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动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动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动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动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6.5元(已减半),由原告***动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