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92民初6670号
原告:***动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5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江大学,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南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动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动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动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动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6.5元(已减半),由原告***动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