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1民初22373号
原告: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市晟融农副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靖市晟融农副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9元,减半收取2699.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2699.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