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422执98号
申请人: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