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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422执98号 申请人: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