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

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与某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14民初1460号 原告: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0111784638140P。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昆明)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530100100255988。 原告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