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14民初1460号
原告: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0111784638140P。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昆明)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530100100255988。
原告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