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

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宣威市宝山镇茶园煤矿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执393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人民东路511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宣威市宝山镇茶园煤矿(普通合伙),营业场所宣威市宝山镇包家村。 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威市宝山镇茶园煤矿(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5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34,249元,执行费41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宣威市宝山镇茶园煤矿(普通合伙)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54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栋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