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16993号
原告: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高原明珠五金机电商场B2栋-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海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苑5幢2**502号。
法定代表人:苏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海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承担,余额1179元退还原告云南奔牛衡器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