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402民初2816号
申请人:***,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522121。
被申请人:攀枝花泸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攀枝花泸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泸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攀枝花泸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00000元(贰佰壹拾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