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民特37号
申请人:广西智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9号海尔·青啤(东盟)联合广场3号楼三十层3002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905132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申请人广西智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申请人广西智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智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智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人广西智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广西智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