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02民初483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59100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智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9号海尔·啤酒(东盟)联合广场3号楼三十层3002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9051328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智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涉案款项146348.2元为由,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6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抒婷
书 记 员 **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