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智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02民初483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59100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智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9号海尔·啤酒(东盟)联合广场3号楼三十层3002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9051328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智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涉案款项146348.2元为由,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6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抒婷 书 记 员 **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