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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徽骏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1执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徽骏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车配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9980054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骏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前,双方当事人就已与另一案件合并执行,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21执5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