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1执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徽骏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车配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9980054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骏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前,双方当事人就已与另一案件合并执行,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21执5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