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1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徽骏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车配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9980054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骏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2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安徽骏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