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5301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铭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花山区花山美局广场1-3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盱眙县二山路金源果品市场北侧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铭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铭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8400元;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盱眙雨润广场二期综合楼11-22F公共部位装饰工程履约保证金1325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相关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至11月,原告安徽省铭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投标中标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综合楼样板房装饰安装工程、盱眙星雨华府二期样板房装修工程、盱眙雨润广场二期综合楼11-22F公共部位装饰工程三个项目,三个项目均于2019年便已完成竣工验收以及结算审计,但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拖欠工程尾款及合同履约金共计300900元至今。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2018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将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案件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涉及雨润控股集团及其关系公司的案件,统一交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系雨润控股集团公司的关联公司,应适用该指定管辖通知的规定,但案涉标的额因未达到南京中院管辖要求,故本案应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通知,雨润控股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作为民事案件被告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相关法院管辖。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系雨润控股集团的关联企业,原告安徽省铭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标的额为300900元及诉讼费等,按照通知要求本案应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