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皖0181行初13号
原告: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766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FONT7K(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中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817330390177。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姥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代理人:***,巢湖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巢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受理过程中,原告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巢湖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