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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521民初2442号 原告:***,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现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男,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现住安徽省当涂县。 第三人:安徽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流东路1918号(苏滁现代产业园一期)8号物业楼403-100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FXM6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安徽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