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晖硕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521民初2834号 原告:马鞍山市晖硕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青莲路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8NQQF2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开发区清流东路1918号(苏滁现代产业园一期)8号物业楼403-100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FXM62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市晖硕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马鞍山市晖硕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晖硕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晖硕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9元,由原告马鞍山市晖硕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