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民初784号
原告:**,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生,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福光路**。
法定代表人:张吴江。
被告: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高新开发区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郑怀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设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陈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