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民初2167号
原告: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福光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吴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多章,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蔚,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卫星。
被告:**,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82元,减半收取计9691元,由原告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 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