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711民初897号
原告:铜陵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福光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铜陵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陵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83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铜陵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83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