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4678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清美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五路355号4栋5层1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忠,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21号2栋1单元5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58号加州花园酒店6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清美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