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2财保93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2日,四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申请人:四川镔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6栋15层15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DF2EC4B。
法定代表人:段振容。
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四川镔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川县公安局的工程款190000元予以保全。担保人赵睿自愿以其名下斯柯达牌SVW6449FTD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川HX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镔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川县公安局的工程款190000元(如金额不足,以实际金额为限)。
冻结期限:2021年8月2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赵定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徐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