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8民辖2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2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四川镔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6栋15层1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DF2EC4B。
法定代表人:段振容。
原告**与被告四川镔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青川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11月4日,被告四川镔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交回避申请,以原告**长女、长子均在青川法院工作,系青川法院工作人员,青川法院审理该案存在影响司法公正处理的情形为由,申请青川法院回避。
青川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长女***、长子赵睿系青川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如青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可能导致当事人质疑案件裁判的公正性,青川法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青川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原因特殊,确实不能行使管辖权,为避免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应指定其他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剑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