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德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等与某某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云0114行初107号 原告:四川省德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果林社区世林国际别墅C-27-3丙幢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C19NAW7N。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00MB1G171835。 负责人:***,局长。 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县。 原告四川省德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被告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本院2025年7月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8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德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德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德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