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21民初1633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麒,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县伦兴货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工业园区C2-03号。
法定代表人:曾春梅,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加利诺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工业园区C2-03号。
法定代表人:谭丽,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育,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宏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东段209号。
法定代表人:郭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荣县伦兴货厢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加利诺饲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宏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2019年9月5日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志强
人民陪审员 朱文彬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