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4民初9778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新福(北京)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天新福(北京)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新福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天新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新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天新福公司与北京真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洹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于2019年7月26日解除。2.判决***、***、***连带返还服务费109846元。3.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天新福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与真洹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约定真洹公司向天新福公司提供临床协调员业务,负责“天新福口腔膜安全性应用于拔牙术后牙槽嵴位点保存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临床试验”的相关工作。天新福公司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已经预付服务费264825元。自2019年7月17日起,真洹公司在常规工作汇报中多次未提交周汇报及月汇报,工作邮件缺失。合同期内工作不能按进度推进,出现问题不能及时整改完成,丢失记录,导致天新福公司试验工作受阻,真洹公司合同期内终止履行合同义务。天新福公司为有序推进临床试验,被迫另行聘请其他公司提供CRC服务。2019年11月28日真洹公司发邮件给天新福公司,真洹公司才得知工作地点有天新福公司另行委托的CRC在工作。合同期内,真洹公司终止履行合同义务。天新福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真洹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返还剩余服务费,真洹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回复邮件。根据工商查询信息,2020年3月9日真洹公司开始简易注销登记。***、***为股东,未实缴出资,注销过程中签署承诺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20年4月3日真洹公司注销。故天新福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辩称,《技术服务合同》是因天新福公司违约而解除,天新福公司支付的首笔费用262825元不足以弥补真洹公司已经支付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至天新福公司与真洹公司合作终止时,真洹公司已经将业内基础收费项目启动费90000元和30例受试者的入组费用135000元完全投入项目,且自行垫付大量成本以备后续继续履行合同,天新福公司要求返还服务费109846元缺乏事实依据。***、***、***已经实缴各自认缴的真洹公司注册资本,无须再承担超过认缴注册资本范围的责任。***不是真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无须对真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真洹公司的注销程序合法合规,无不当之处。
***、***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天新福公司赔偿***、***预期利益损失100000元。2.诉讼费由天新福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天新福公司和真洹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口腔膜《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真洹公司提供临床协调员业务,负责在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开展口腔膜相关工作,并于2018年11月27日签订口腔膜《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真洹公司在与天新福公司合作期间兢兢业业,完成向天新福公司的接口工作人员反馈项目进展情况,积极与医院及受试者沟通,得到研究者和研究护士的认可。项目入组良好,从合同签订到2019年7月17日天新福公司***经理发邮件通知工作我们工作变动(变更为***和***主要负责)之日止,天新福公司没有因为口腔膜项目指责过真洹公司。天新福公司人员变更后不断找真洹公司的小问题,意图通过各种方式逼真洹公司解除合同。2019年7月31日,天新福公司与真洹公司的代表进行了解除项目的沟通,但未达成书面意见。此后真洹公司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与***医院的研究者保持业务协调沟通,协助筛选入组、安排访视,直到天新福公司采取撬锁、强制换人等行为导致真洹公司无法继续提供服务。2019年11月7日,天新福公司经理***在公司领导指示下自行告知***医院研究者,真洹公司不能再负责此项目,并强行更换冰箱、文件柜的钥匙。此后真洹公司在能履行的范围内仍尽力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直到2019年11月25日都在与***医院医生沟通患者访视事宜。天新福公司既没有通知真洹公司,也没有和真洹公司达成解除协议、结算尾款及交接,用实际行动强行与真洹公司解除合作。天新福公司与真洹公司在《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用共计1059300元,分四次支付;后通过补充协议将总费用降低到818550元。按照业内同项目约32.88%的利润计算,若该项目顺利完成,真洹公司的预期可得利益为107655.7元。考虑到自身规模较小,利润应低于行业标准,自愿将预期利益降低到100000元。因天新福公司违约导致《技术服务合同》解除,天新福公司应当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针对***、***提起的反诉,天新福公司辩称,真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天新福公司与真洹公司签订合同,天新福公司购买服务,真洹公司如能提供服务,无须换人,新的人员长期在新的中心工作,说明真洹公司没有提供人员工作。真洹公司反诉的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存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真洹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注册成立,***和***为真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的认缴出资数额分别为35万元和15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25年12月23日。2016年12月15日,***将股权转让给***,***和***的认缴出资数额分别为35万元和15万元,出资期限变更为2045年6月1日。2016年真洹公司的年度报告显示,***和***的认缴出资数额均变更为25万元,出资期限均变更为2046年1月13日。2020年3月,真洹公司股东***、***向登记机关申请真洹公司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发起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罚。”2020年4月3日,真洹公司注销。
2018年7月20日,天新福公司(甲方)与真洹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1.双方合作的方式、目的、内容和期限。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临床协调员业务,负责在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开展的“天新福口腔膜应用于拔牙术后牙槽嵴位点保存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临床试验”的相关工作,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非全职服务,开展合作中心4家,共计入组200例受试者,每个中心CRC参与时间以临床启动会确定召开的日期(甲方或甲方委托的CRO邮件告知乙方启动会召开时间)为准。合同期满根据合作情况决定续约事宜。如果有其他研究中心需要提供相关服务,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4.乙方(CRC)的工作内容、标准和权利。1)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a.协助研究者进行受试者筛选、入组受试者的管理。包括原始文档管理、CRF填写、随访管理(提醒研究者医嘱并检查执行情况),每周五提交本周项目汇总,每月底前需向向甲方汇报整个项目的执行计划时间表;b.协助研究者完成受试者脱落或退组管理,协助本项目CRA、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c.协调或协助研究者完成相关病例的答疑工作;d.负责本项目期间全部质控、监察、稽查的配合和辅助工作;e.协助知情同意:督促研究者需要记录知情过程;f.根据甲方要求项目经理(PM)不要更换,如需更换,需至少提前1个月告知甲方,并提前1个月新PM到位熟悉整个项目;2)乙方的权利。a.有承接其他项目的权利。b.访视病历/CRF因研究者的原因,虽然乙方反复沟通协调(邮件、电话或短信证明),但1周内研究者仍然不能签字完善的,乙方可以和CRA反映,并取得CRA配合以协助解决。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执行上述工作职责过程中,甲方有责任提供所有的必需工具及协助,包括:1)甲方安排项目经理或监察员或相关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项目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试验方案、试验中的注意事项、产品相关信息、甲方要求执行的临床试验相关标准操作规范等;2)项目管理及全面监督;3)甲方有按时付费的义务,如果因甲方原因未能按照服务费协议按时向乙方付款,甲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4)若甲方发现乙方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形,如超过总病例数15%的原始资料缺乏及重大违背试验方案,甲方结算实际产生的费用后,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6.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1)服务费用。共200例,每例受试者入组费4500元/例,小计900000元,其他收费项目90000元,合计另付7%税费(69300元),总费用为1059300元。费用明细为:受试者入组费用900000元,质量控制费用26000元(4-5个月一次),项目管理费用20000元,监察、稽查协助费用12000元,办公用品费用20000元,交通费12000元,税费7%为69300元,合计1059300元。具体支付时间为:第一笔费用:支付比例25%,金额264825元,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费用:支付比例25%,金额264825元,入组完成50%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笔费用:支付比例30%,金额317790元,入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笔费用:支付比例20%,金额211860元,总结报告盖章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8年7月27日,天新福公司向真洹公司支付服务费264825元。
2018年11月27日,天新福公司(甲方)与真洹公司(乙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体合作医院及受试者数量发生变化,现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解除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合作及减少相应受试者数量。现双方一致同意解除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合作及相应受试者数量,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二、服务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变更如下:(1)服务费用。共150例,每例受试者入组费4500元/例,小计675000元,其他收费项目90000元,合计另付7%税费(53550元),总费用为818550元。费用明细为:受试者入组费用675000元,质量控制费用26000元,项目管理费用20000元,监察、稽查协助费用12000元,办公用品费用20000元,交通费12000元,税费7%为53550元,合计818550元。(2)付款进度。第一笔费用:金额264825元,已支付;第二笔费用:支付比例为与第一笔合计完成支付比例50%,金额144450元,入组完成50%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笔费用:支付比例30%,金额245565元,入组结束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笔费用:支付比例20%,金额163710元,总结报告盖章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2019年7月15日,天新福工作人员因试验中存在的问题与真洹公司***沟通,载明:“天新福人员:中日9号入组超温了一个,这个手术是您跟的嘛?情况您了解吗?***:超温没有注意。那天没有导出温度。天新福人员:中日不是很早之前就超温了嘛?之前跟***说如果有筛选就赶紧跟我们说我们送过去。咱们找一天,我去把超温的器械收回,让CRA也过来,我们整理下以后物资交接还有器械管理的流程啥的吧。***:你让***过去吧,周三有访视。超温了要看超温时间,超温了器械就不能用了,那上市后稳定性怎么确定。天新福人员:这个使用的不是对照品的么。***:你们自己确定好超温不超过多少度,多久可以用。药品2-8度超温6个月都是稳定的。对啊,器械更稳定。对照器械你们自己出个文件就可以了。这个你们自己定好就可以了。天新福人员:那么咱们这边筛选和入组那天没有提醒器械超温嘛?为什么要想着出了问题解决就行,不是不出问题呢。还有***已经入组一半了,机构那边要求进行稽查,咱们原始病例和CRF表CRA稽查了嘛?如果稽查了需要咱们赶紧整改。***:我那天去中心,CRA刚去做完监察。***在整理材料。天新福人员:哪天呢?需要多久可以整理好呢?***:如果你们不满意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我们这边配合。天新福人员:现在合同还没有解除,咱们需要履行的职责还是要按合同履行的。如果没有按照合同履行,我们再根据合同里违约及解除相关条款讨论。”2019年7月22日上午11:48,天新福人员再次给***发送微信,载明:“***姐,您什么时候有时间呢?因为我们公司陈总接替***管理临床啦,有时间他想跟您通个话或者见个面。”系统显示“消息已发出,但被对方拒收了。”
2019年7月22日16:24,天新福公司***向***发送邮件,载明:“***经理您好:因口腔生物膜临床项目需要,希望可以与您沟通关于项目进展问题。由于微信电话均无法与您取得联系,希望您看到邮件后尽快与我司联系。”当日16:43,天新福公司***向***发送邮件,载明:“王经理,您好:临床项目中研发技术问题需要跟您沟通讨论,烦请看到邮件后尽快与我司联系。”2019年7月25日15:07,***向***发送邮件,载明:“王经理:您好!贵公司负责的临床项目需要紧急沟通,请看到邮件后速与我司联系,目前因原用于联系、沟通的电话、微信、邮件均无法联系到贵公司,您已对本公司临床项目造成重大影响,并且一直未对工作成果交付我方。若再不沟通,我公司将走法律程序。”2019年7月26日15:44,***回复***的邮件载明:“董经理,您好。电话邮件一直开通中,有什么问题直接说问题。”当日15:46,***再次向***发送邮件,载明:“另外,我们一直在配合贵公司和医院的工作,如果你们有不满意或想解除合同可以直接提出。”2019年8月7日11:02,***向***发送邮件,载明:“王经理您好:如上次7月31日会谈,1、合同解除为双方协商一致后行为,并非我司单方面违约所致。2、合同解除前,请贵司配合提供原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详细结果,以便双方资料交接及为合同解除核算提供依据,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信息:两个项目目前入组病例共44例(生物视膜20例、口腔生物膜目前24例)的详细情况、相关文档填写及管理情况、受试者管理及随访情况、研究者协助工作情况、物资交接及保存情况等。以上,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交付我方,以便我方核查信息。3、在上述信息核查、相关资料完整的情况下,双方在合同框架下并结合7.31会谈解除意向讨论费用问题。”***于当日14:57回复***的邮件载明:“商谈好费用才有交接,费用达不成一致怎么交接?”2019年8月9日09:28,***向***发送邮件,载明:“王经理您好:目前双方协商后均有合同解除意向,费用结算不是完成工作整理的必要条件,在完成整理工作量的基础上双方可结算完成工作量费用。如果贵司不对现有工作量进行整理的话,我们可能会认为这是一种无效工作,不能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请提供可用于计算费用的依据后,根据工作量进行费用结算。麻烦您近期尽快整理出工作成果后,我们进行费用结算。”***于当日11:19回复***的邮件载明:“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入组费是固定的,请参照合同执行,解除协议中已经明确了。”2019年8月21日10:13,***向***发送邮件,载明:“王经理您好:如附图所示,口腔生物膜***医院中心目前已经入组23例,按照***医院机构要求需到机构进行质控。CRA方表示***医院已与机构预约8月底质控,8月26日需提交机构质控资料。由于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2月27日***医院所使用临床试验器械以及药品保存温度记录数据贵司丢失无法找回,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4月8日(4月8日再次运输器械)期间共9名受试者(005-014)使用器械,若无法找回数据可能会导致该9例出组。经8月16日下午我们见面讨论,您表示贵司可以出具温度情况说明,请于2019年8月23日前提供签字版说明以备本次质控。另请***中心CRC于2019年8月23日前完成资料整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研究病历、CRF表、研究物资管理记录),以配合机构质控。”2019年8月22日14:58,***向***发送邮件,载明:“王经理您好:由于下附所示邮件(2019.8.21发送邮件)发送后您一直未回复,且机构质控日期临近,特发此邮件,请您看到邮件后及时回复并落实工作。工作内容:1.请于2019年8月23日前提供贵司在***医院丢失温度记录的签字版说明,以备本次质控。2.请***中心CRC于2019年8月23日前完成资料整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研究病历、CRF表、研究物资管理记录),以配合机构质控。”2019年8月24日16:21,***向***发送邮件,载明:“您好,说明下周一回补充。”当日16:39,***再次向***发送邮件,载明:“您好。温度说明下周一会出。此期间冰箱温度并未超温,因处于冬季,医院室内温度在19-22摄氏度左右。受试者已全部出组,并未发生任何安全性事件和器械缺陷事件。”2019年10月16日21:39,***向***发送邮件,载明:“Dear,***医院和中日周汇报,北大口腔无入组,请查收。另外,中日医院的温度记录10月8日之前的你们谁去导过?我们导出的温度只有10月8日之后的,前面的温度没有,不清楚什么原因。”2019年11月18日14:58,***向***发送邮件,载明:“***、***,科室如有合适的患者不知是否可以筛选?造成此问题原因如下:1.因口腔科四楼保存器械的冰箱锁被申办方***在2019年11月5日至11月6日期间私自撬锁并更换锁,我方问***钥匙在谁那保存,未告知。目前不清楚冰箱里是否有器械,有多少器械,是否具备筛选的条件?2.并且申办方未通知我方增加了其他公司的CRC人员,并私自告知科室主任和老师更换CRC公司,有患者筛选找这位***的CRC,此事并未与我方进行沟通。申办方的一系列操作实际是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申办方单方面的中止合作的一列行为(未结清与我方的费用、没有安排项目交接的情况下私自加入第三方CRC人员等)如造成试验的器械、文件丢失、项目进展受阻,我不承担任何责任。”2019年11月28日,***向***发送邮件,载明:“***,周一(11月18日)我电话约患者***周四上午8点到医院进行访视,并获得***主任许可。11月28日7点50早上去医院访视时发现贵公司已经将文件柜锁更换(实际是禁止我方接触文件,无法从事工作)。贵公司在未获得我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违约解除合同。患者8点到医院,我已告知***主任事情经过。见到了贵公司新增加的CRC(她告知我天新福公司已经和他们公司签署协议,文件锁冰箱锁已经更换,申办方和她进行了资料交接,后续工作她负责,你公司委托她进行此项目)。因我们之间并没有达成解除合同的一系列行为,给我方造成了重大损失,合同违约责任由天新福公司全部承担,我方不负任何违约责任,特此告知。此邮件属正式通知。”
2020年3月2日,天新福公司委托北京敦行律师事务所向真洹公司邮寄送达《律师函》,载明:“贵公司履行合同工作邮件缺少,工作不能按进度推进,出现问题不能及时整改完成,丢失记录,天新福试验工作受损。自2019年7月17日开始,贵公司在常规工作汇报出现多次周汇报及月汇报未提交。2019年11月28日贵公司发邮件给天新福公司,贵公司才知工作地点有天新福另行委托的CRC在工作。天新福公司为临床试验有序推进、顺利进行被迫另行聘请其他公司提供CRC服务。另外,天新福公司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已经预付服务费264825元,但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贵方中途停止服务,终止履行合同。……综上所述,北京敦行律师事务所根据天新福公司的委托,特向贵公司郑重函告:一、请见函后为天新福公司退还服务费109846元人民币;二、2020年3月15日前如未办理以上款项退还,天新福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依法诉之法律,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贵公司与天新福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均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完全履行合同。贵公司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内容、时间、标准完成工作,中途终止履行合同义务,使得天新福公司的临床试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望贵公司能够以商业信誉为重,审慎对待此事,积极履行退还服务费义务,以免诉累。”
本案审理过程中,***等被告主张为了履行与天新福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真洹公司已投入项目启动费90000元和30例受试者的入组费用135000元,以及其他基础投入费(包括团队建设、人员培训、设备购买、房屋租赁等费用)约50000元,上述费用加7%的税费,共计294250元,已超出天新福公司支付的262825元,故***等被告不同意退还天新福公司服务费。此外,***等被告主张双方《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总服务费为818550元,按照业内同项目32.88%左右的利润计算,若该项目顺利完成,真洹公司的预期可得利益约为100000元。现由于天新福公司违约解除合同,故天新福公司应当赔偿***等被告上述款项。天新福公司对***等被告的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可。
另查一,天新福公司主张与真洹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于2019年7月26日解除,***等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2019年7月26日之后真洹公司还在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合同解除时间应为2019年11月7日。天新福公司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真洹公司应当于每周五提交本周汇报,每月提交一次月汇报,而真洹公司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9日期间缺失4次周汇报,2019年8月23日缺失1次周汇报,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0日缺失3次周汇报,2019年10月11日缺失1次周汇报,2019年10月25日缺失1次周汇报,2019年11月3日提交了最后一次周汇报。
另查二,本案庭审中,天新福公司提交《口腔生物膜临床试验随访进度及费用计算明细表》,载明入组的受试者共29例,最后一例受试者于2019年10月31日入组,天新福公司主张同意按照29例与真洹公司结算费用。
上述事实,有《技术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转账记录、工商登记材料、电子邮件截图、《律师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天新福公司与真洹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真洹公司已于2020年4月注销,且其股东***和***并未将公司注销事宜通知天新福公司,故真洹公司与天新福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责任应由***和***承担。关于天新福主张***作为真洹公司发起人,未实缴全部出资即将股权转让给***,故亦应与***、***承担连带责任一节,由于***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期限为2025年12月,***于2016年将股权转让给***时尚未届出资期限,故***无需与***、***就真洹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解除一节,天新福公司主张为2019年7月28日由真洹公司提出解除,***等被告主张为2019年11月7日。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真洹公司与天新福公司双方工作人员的往来邮件,双方均认可于2019年7月31日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协议,但对于解除合同的原因,本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故本院认定天新福公司与真洹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天新福更换新的合作公司合法有据。对于真洹公司在2019年7月31日后仍履行合同产生的受试者费用,天新福公司亦同意支付,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现天新福公司请求***、***按受试者比例退还剩余服务费,根据双方的服务费报价明细显示,真洹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对应的应当是所有受试者和整个服务期间的费用,现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真洹公司应当退还天新福公司相应的费用,但考虑到项目启动时花费较大,严格按照受试者比例退还剩余服务费对真洹公司有失公允,故本院对退还的服务费予以酌定为90000元。对于***、***反诉请求的相关损失,***、***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且由于解除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其无权要求天新福公司赔偿其相关损失,故对于***、***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天新福(北京)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90000元。
三、驳回天新福(北京)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97元,由天新福(北京)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负担14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