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新福(北京)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天新福(北京)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4民初6260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新福(北京)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天新福(北京)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新福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天新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新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天新福公司与北京真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洹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于2019年2月28日解除。2.判决***、***、***连带返还服务费385048元。3.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天新福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与北京真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洹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约定真洹公司向天新福公司提供临床协调员业务,负责“天新福生物视膜保存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临床试验”的相关工作。天新福公司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已经预付服务费496480元,但真洹公司履行合同期间消极推进工作,甚至不履行合同义务。自2019年2月15日起,真洹公司没有根据合同约定提交周汇报及月汇报。真洹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发邮件给天新福公司,协商解除合作。真洹公司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内容、时间、标准完成工作,中途终止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天新福公司的临床试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天新福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真洹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返还剩余服务费,真洹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回复邮件。根据工商查询信息,2020年3月9日真洹公司开始简易注销登记。***、***为股东,未实缴出资,注销过程中签署承诺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20年4月3日真洹公司注销。故天新福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辩称,《技术服务合同》是因天新福公司违约而解除,天新福公司支付的首笔费用496480元不足以弥补真洹公司已经支付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至天新福公司事实违约时,真洹公司已垫付约25万元成本,并向天新福公司指定的***个人账号支付20万元项目合作推动费用,天新福公司要求返还服务费385048元缺乏事实依据。***、***、***已经实缴各自认缴的真洹公司注册资本,无须承担超过认缴注册资本范围的责任。***不是真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无须对真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真洹公司的注销程序合法合规,无不当之处。 ***、***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天新福公司赔偿***、***损失216740元。2.反诉费由天新福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天新福公司和真洹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生物视膜《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真洹公司提供临床协调员业务,负责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眼科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河南省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湖北省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开展生物视膜保存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临床试验相关工作。在天新福公司故意隐瞒真洹公司关于生物视膜项目重要开发策略的情况下,天新福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邮件告知真洹公司会邮件通知各方停止筛选,2019年3月4日正式通知优化方案,停止筛选入组,何时开始另行通知,即项目停止。天新福公司无视申办方有义务保证项目正常筛选入组的前提,单方面要求真洹公司继续提供服务,同时制造借口拖延,目的是让真洹公司主动解除协议。生物视膜的项目中心比较偏远,在全国范围内比较分散,真洹公司需要从当地新招聘员工,项目启动投入较大,从团队建设、人员培训、设备购买、房屋租赁等方面共支出20余万元。至天新福公司事实违约时,真洹公司已将业内基础收费项目启动费131000元和20例受试者的入组费用115000元完全投入项目,自行垫付约216740元成本,以备后续继续履行《技术服务合同》。因天新福公司违约导致《技术服务合同》停止,天新福公司应当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针对***、***提起的反诉,天新福公司辩称,真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天新福公司通知优化方案,不影响真洹公司履行合同。***、***反诉的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真洹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注册成立,***和***为真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的认缴出资数额分别为35万元和15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25年12月23日。2016年12月15日,***将股权转让给***,***和***的认缴出资数额分别为35万元和15万元,出资期限变更为2045年6月1日。2016年真洹公司的年度报告显示,***和***的认缴出资数额均变更为25万元,出资期限均变更为2046年1月13日。2020年3月,真洹公司股东***、***向登记机关申请真洹公司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发起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罚。”2020年4月3日,真洹公司注销。 2018年7月20日,天新福公司(甲方)与真洹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1.双方合作的方式、目的、内容和期限。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临床协调员业务,负责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眼科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河南省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湖北省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开展的“天新福生物视膜保存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临床试验”的相关工作,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非全职服务,开展合作中心5家,共计入组300例受试者,每个中心CRC参与时间以临床启动会确定召开的日期为准。合同期满根据合作情况决定续约事宜。如果有其他研究中心需要提供相关服务,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4.乙方(CRC)的工作内容、标准和权利。1)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a.协助研究者进行受试者筛选、入组受试者的管理。包括原始文档管理、CRF填写、随访管理(提醒研究者医嘱并检查执行情况),每周五提交本周项目汇总,每月底前需向向甲方汇报整个项目的执行计划时间表;b.协助研究者完成受试者脱落或退组管理,协助本项目CRA、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c.协调或协助研究者完成相关病例的答疑工作;d.负责本项目期间全部质控、监察、稽查的配合和辅助工作;e.协助知情同意:督促研究者需要记录知情过程;f.根据甲方要求项目经理(PM)不要更换,如需更换,需至少提前1个月告知甲方,并提前1个月新PM到位熟悉整个项目;2)乙方的权利。a.有承接其他项目的权利。b.访视病历/CRF因研究者的原因,虽然乙方反复沟通协调(邮件、电话或短信证明),但1周内研究者仍然不能签字完善的,乙方可以和CRA反映,并取得CRA配合以协助解决。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执行上述工作职责过程中,甲方有责任提供所有的必需工具及协助,包括:1)甲方安排项目经理或监察员或相关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项目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试验方案、试验中的注意事项、产品相关信息、甲方要求执行的临床试验相关标准操作规范等;2)项目管理及全面监督;3)甲方有按时付费的义务,如果因甲方原因未能按照服务费协议按时向乙方付款,甲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4)若甲方发现乙方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形,如超过总病例数15%的原始资料缺乏及重大违背试验方案,甲方结算实际产生的费用后,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6.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1)服务费用。每例受试者入组费5750元/例,共300例,小计1725000元,其他收费项目131000元,合计另付7%税费(129920元),总费用为1985920元。费用明细为:受试者入组费用1725000元,质量控制费用30000元(4-5个月一次),项目管理费用30000元,监察、稽查协助费用20000元,办公用品费用30000元,交通费21000元,税费7%为129920元,合计1985920元。(3)付款进度。天新福生物视膜临床试验服务费按照试验进度分4次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第一笔费用:支付比例25%,金额496480元,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费用:支付比例25%,金额496480元,入组完成50%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笔费用:支付比例30%,金额595776元,入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笔费用:支付比例20%,金额397184元,总结报告盖章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8年7月27日,天新福公司向真洹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服务费496480元。 2019年2月28日15:03,真洹公司***向天新福公司***发送邮件,载明:“龙经理,您好。今天PI通知CRC高辉静生物视膜项目方案要修订,暂时中止临床试验停止筛选入组,此项目的的外地中心是否同时停止筛选?请于今日给予书面答复。”***于17:12回复***的邮件载明:“王经理,您好!关于生物视膜项目停止的问题,以我会邮件正式通知相关各方。目前一切按正常工作流程及内容开展。”17:50***回复***的邮件载明:“龙经理,您好。鉴于贵公司生物视膜项目自实行以来,方案反复修订、试验病例数在你们接下来的修订中会调整,影响到我们合同的主体,而我方***处于消息被封锁的一方,自从我公司承接以来亏损大于收益,此项目我们协商解除合作,请尽快给予答复。”20:51***再次给***发送邮件,载明:“龙经理,您好。因同仁医院PI通知我方CRC贵公司的方案需要做大的修订,例数会大幅减少,需要中止临床试验2个月左右,这会导致我方人力成本继续亏损,我方已经在亏损20(万)左右的情况下配合贵公司8个月的时间,合同的反复修订导致我们之间的合同费用会有大幅减少,不确定因素增加,这种情况下我方无法继续配合合同执行,无奈之下特与贵公司协商解除合作,烦请贵公司在一周内派新人来承接一下此试验项目,附件是核算的具体费用,请您核实。”2019年3月1日,***给***发送邮件,主要内容为生物视膜CRC周汇报。2019年3月4日11:46,***给***发送邮件,载明:“王经理:您好!关于生物视膜项目就目前情况,我公司研究决定如下:1.该项目需要优化方案,待方案确认后再恢复各中心的筛选、入组工作;2.各中心已经入组的患者请继续按照现有方案完成跟踪以及后续随访;3.关于您邮件里提及的与我公司协商解除合作的问题,鉴于贵公司已与各中心、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基础,我公司期待与贵公司继续合作。如有问题请随时与我沟通,谢谢!”12:08***回复***邮件载明:“龙经理您好。我方收到贵公司的回复,接受到以下信息请确认:1.确定2019-3-4开始各中心停止筛选入组工作,恢复时间不确定。2.我们合作的基础是原方案和原例数,中止原方案的筛选工作相当于提前中止合作,我方在项目无筛选无入组的情况下只在中心做之前的访视,人力成本如何解决?3.我方在贵公司方案反复修改的情况下,已经配合到现在,我们从初期合作到与贵公司合作至今,一直在坚持与贵公司共担风险。现在项目中止了,贵公司想继续合作的诚意是什么?我们合作基础是互利共赢,您说是吗?我司承接贵公司的项目是亏损的,中止项目筛选会导致我们人力成本增加,亏损成倍增加。贵公司想如何解决?我们总要拿出一个可以执行的方案。”2019年3月5日,***给***发送邮件,载明:“龙经理,您好。附件是合作方案,请于3月7日前回复,谢谢。新乡和宜昌目前没有招聘到合适的CRC。”附件内容为:“天新福生物视膜新方案合作沟通。1.因贵司生物视膜方案需要大幅修订而中止筛选入组工作,新方案通过伦理启动新的筛选日期不确定,合同例数会随之调整,合同费用会变化,这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导致我们的合作合同不能继续执行,我方积极与贵公司协商解除事宜而贵公司希望继续合作,双方合作的基础是互利共赢,我方承接贵方项目目前处于亏损状态,特协商解决。如贵司想继续合作,双方合作的基础需要重新沟通签署新的合作协议,如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友好协商解除合作协议。2.方案修订期间和再启动筛选后的合作方式如下:1个FTE=25000元/月,提前支付3个月费用,按季度支付。自2019年3月5日起至再启动筛选入组前贵司根据中心数每月支付4000元/月,5家中心共20000元/月;或每月支付12000元,各中心访视差旅费由贵公司承担,标准:二等座高铁,补贴150元/天,住宿220元/天。自新方案批准启动新筛选入组日起每家中心每月支付6500元,按实际的中心数计算,每入组1例激励费2500元,直至中心关闭。3.贵司可以与其他公司协商合作:我方一直和贵公司反复友好协商解决方法,以最大程度保证临床试验进程和质量,但是目前的亏损情况确实不是我方能承受的,也没有一家公司会赔钱做项目,如贵方有合适的合作伙伴也可以尽快沟通,3月7日之前请给与回复。”2019年8月28日10:02,天新福公司***给***发送邮件,载明:“王经理您好,由于福建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三例受试者随访期间均出现了使用医院GCP系统有误的现象,且据研究者反馈,三例受试者第5次随访时均无CRC到场协助。由于研究者未得到CRC有效协助误用系统,使得患者自费进行了项目检查。目前受试者急于进行检查费用报销,请于2019.8.30前整理好受试者检查费用票据并递送我公司。”8月28日16:32,***回复***邮件,载明:“1.系统问题是研究者处理,不是CRC的职责。2.贵公司中止试验违约在先,我们已经提出解约,请贵公司自行处理。”2019年10月23日,***给***发送邮件,载明:“***您好,生物视膜项目按照原入组计划,所入组人员基本全部出组,下表所列内容请于11月23日前整改完全,我司准备对各中心情况进行拜访稽查。”2019年11月3日,***回复***邮件,载明:“您好:贵公司已经于2019-3实际违约,我们已经告知贵司解约。” 2020年3月2日,天新福公司委托北京敦行律师事务所向真洹公司邮寄送达《律师函》,载明:“贵公司履行合同期间消极推进工作、甚至不履行合同义务,自2019年2月15号开始,贵公司既没有根据合同约定提交周汇报及月汇报。2019年2月28日发邮件给天新福公司,协商解除合作。此后天新福公司为临床试验有序推进、顺利进行被迫另行聘请其他公司提供CRC服务。另外,天新福公司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已经预付服务费496480元,但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贵方中途停止服务,终止履行合同。……综上所述,北京敦行律师事务所根据天新福公司的委托,特向贵公司郑重函告:一、请见函后为天新福公司退还服务费385048元人民币;二、2020年3月15日前如未办理以上款项退还,天新福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依法诉之法律,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贵公司与天新福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均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完全履行合同。贵公司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内容、时间、标准完成工作,中途终止履行合同义务,使得天新福公司的临床试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望贵公司能够以商业信誉为重,审慎对待此事,积极履行退还服务费义务,以免诉累。” 本案审理过程中,***等被告主张为了履行与天新福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真洹公司已投入713220元,具体明细为:合同入组费:20例,每例5750元,合计115000元;其他基础投入费:为项目启动时必须投入的开办费用131000元;上述二笔费用另加7%税金合计为263220元;真洹公司实际工作多产生的费用250000元;项目合作推动费2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496480元,天新福公司还应赔偿***和***216740元损失。天新福公司认可真洹公司入组受试者20例,并主张应按照实际入组数与计划入组数的比例计算其他基础投入费用,***等被告应退还364085.4元。对于***等被告主张的项目合作推动费200000元,***等被告提交***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转账记录显示***于2019年1月29日和1月31日向案外人***转账200000元,***等被告主张***是***指定的收款账户,为了入组基地、促进项目进行,***给***转账200000元;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19年1月29日。***:***,开户行系统查不到,我再和你核对一下账号。***:我再问下开户行再和你联系。***:先试试啦,不行再说。***;稍等下我回去看看。***:已成功,你查一下,9w。***:好的。分开的十八。***:你先查一下,收到了再转后续的。***:好我问问她短信提醒啥的。***:亲,没有问题。确认了。***:好的,后天转剩余的。***:好的。2019年1月31日。***:已转,11,请查。***:好的。已收到。”天新福公司对***等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对微信聊天记录亦不认可,天新福公司主张***向***转账的200000元是真洹公司为了履行与天新福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为证明其主张,天新福公司提交《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业务回单和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系由天新福公司(甲方)与真洹公司(乙方)于2019年1月25日签订,双方约定:因甲方业务需求,特聘请乙方为甲方的技术服务顾问,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生物视膜临床试验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合同期满根据合作情况决定续约事宜。乙方根据临床试验方案和法规为甲方提供临床试验的咨询服务。服务费用共计440000元,支付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220000元(含税),2019年4月13日前支付220000元(含税)。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业务回单显示天新福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真洹公司转账220000元。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真洹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天新福公司开具200000元增值税发票,服务名称为专业技术服务临床试验技术咨询。 另查一,天新福公司主张与真洹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于2019年2月28日解除,***等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2019年2月28日之后真洹公司还在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合同解除时间应为2019年11月3日。 另查二,本案庭审中,天新福公司提交《生物视膜临床试验随访进度及费用计算明细表》,载明入组的受试者共20例,最后一例受试者于2019年2月26日入组,天新福公司主张同意按照20例与真洹公司结算费用。 上述事实,有《技术服务合同》、转账记录、工商登记材料、电子邮件截图、《律师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天新福公司与真洹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真洹公司已于2020年4月注销,且其股东***和***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亦未将公司注销事宜通知天新福公司,故真洹公司与天新福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责任应由***和***承担。关于天新福主张***作为真洹公司发起人,未实缴全部出资即将股权转让给***,故亦应与***、***承担连带责任一节,由于***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期限为2025年12月,***于2016年将股权转让给***时尚未届出资期限,故***无需与***、***就真洹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解除一节,天新福公司主张为2019年2月28日由真洹公司提出解除,***等被告主张为2019年11月3日。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真洹公司与天新福公司双方工作人员的往来邮件,2019年2月28日,真洹公司因听说生物膜项目需要修改方案并减少受试者数量,故以减少损失为由提出与天新福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天新福公司在与真洹公司之后的邮件往来就解除合同事宜进行多次协商,但双方邮件未体现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结果。现天新福公司主张以2019年2月28日为解除合同的时间,结合真洹公司在2019年2月28日之后未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天新福公司提交汇报,最后一例受试者入组的时间为2019年2月26日,故本院认定《技术服务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由于真洹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系听说生物膜项目需要修改方案并减少受试者数量,但天新福公司的回复是“该项目需要优化方案,待方案确认后再恢复各中心的筛选、入组工作”,天新福公司并未明确受试者数量是否会减少,因此真洹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天新福公司请求***、***按受试者比例退还剩余服务费,根据双方的服务费报价明细显示,真洹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对应的应当是所有受试者和整个服务期间的费用,现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真洹公司应当退还天新福公司相应的费用,但考虑到项目启动时花费较大,严格按照受试者比例退还剩余服务费对真洹公司有失公允,故本院对退还的服务费予以酌定为350000元。对于***、***反诉请求的相关损失,***、***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且由于解除合同系真洹公司违约所致,其无权要求天新福公司赔偿其相关损失,故对于***、***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天新福(北京)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350000元。 三、驳回天新福(北京)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076元,由天新福(北京)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77元,已交纳;由***、***负担47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276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