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1执1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8月14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籍,住美国马萨诸塞州莱卡北部吉尔曼路31号(31GilmanRd,NorthBillerica,MAO1862)。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新福(北京)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天新福(北京)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6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且缴纳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新福(北京)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