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10268号
原告:***,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天新福(北京)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与天新福(北京)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2)京0114民初10267号案件系针对同一仲裁裁决起诉的案件,且天新福(北京)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先起诉,故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并入(2022)京0114民初10267号案件,两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4民初1026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