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37924号
原告: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东城段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171266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东莞美哲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潢涌第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4111148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美哲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1971民初35725号民事判决后,东莞美哲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9民终831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以其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2.50元,减半收取计2791.25元,由原告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791.25元,由法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