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征高科技有限公司

世能华奇(唐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611858

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征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91幢三层359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姬建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世能华奇(唐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老庄子镇李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蒋忠烈,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征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世能华奇(唐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86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世能华奇(唐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计向原告北京长征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4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给付:2019724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9830日前支付7万元,于2019930 日前支付7万元;二、如果被告世能华奇(唐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任何一期偿还义务,原告北京长征高科技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世能华奇(唐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7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案件受理费2611 元,由被告世能华奇(唐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于2019724日之前向原告北京长征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征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世能华奇(唐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世能华奇(唐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期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1185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世平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