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

河北彦博彩涂板业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安民初字第5826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彦博彩涂板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供应部经理,特别授。 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河北彦博彩涂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彦博彩涂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秦皇岛市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2013-10-D01)水处理工艺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包的工程为原告年产50万吨精密金属薄板工程水处理项目;工程内容:综合废水处理、循环水工程、脱盐水工程的工艺设计、土建基础设计及水处理站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工艺管道的支架的提供及安装调试;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195万元;工期:进场时间以原告书面通知为准,土建完工后45天内具备清水试车条件;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合同分批付款,预付总货款的10%,发货前付总货款的40%,工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全额增值税发票到原告后付总款的40%,余额为质保金,质保期36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人民币19.5万元,且将土建工程完工,具备了施工条件。但是,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对原告多次要求其进场施工的通知置之不理,并且坚持要求变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技术协议,以满足自己的利益。由于被告不依合同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综上,原被告双方的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19.5万元。故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出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9.5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施工承包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被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原告的要求,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工程变更后,被告就所变更项目积极的进行准备,完成相应的采购及制造,并将部分水泵运到原告处,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原告应当在发货前付总货款的40%,但是该笔货款经被告多次催要,原告至今未能给付,并且原告提出单方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由于原告的单方解除行为,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反诉称:2013年10月2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水处理工艺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施工年产50万吨精密金属薄板工程水处理项目。合同签订后,被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依约履行合同内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原告的要求,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工程变更后,被告就所变更项目积极进行准备,并完成了相应的采购、制造,同时亦将部分水泵运抵原告处。在被告将全部设备运至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施工前,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原告支付约定的货款金额,但原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由于原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有权拒绝进场施工。另,在原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却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由于原告解除合同的行为,使被告为履行合同所做的一切工作均无法实现,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鉴于原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58500元,要求给付被告经济损失700000元,并要求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辩称: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对工程进行变更是被告的单方要求,原告未表示同意。2014年8月20日,双方专门明确合同执行原则,该事实有双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综上,被告的反诉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水处理工艺施工承包合同,由被告为原告的年产50万吨精密金属薄板工程水处理项目进行设计及安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综合废水治理工程项目、循环水工程项目和脱盐水工程项目的工艺设计、土建基础设计、工艺设施、工艺设施安装。合同价款合计1950000元(到厂含17%增值税承兑价,一票结算);如遇经甲(原告)、乙(被告)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增减或变更的工作项目的情况,合同价款作相应调整。工期为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土建完工后45天内具备清水试车条件。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为合同分批付款,预付总货款的10%(壹拾玖万伍仟元整);发货前付总货款的40%(柒拾捌万元整);工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全额增值税发票到甲方后付总货款的40%(柒拾捌万元整);余额为质保金,质保期叁拾陆个月。违约责任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未违约方合同总价的3%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其他后果。2013年11月13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预付货款195000元。后原被告双方因水循环处理中的水泵土建基础设计及水泵等变更事项发生纠纷。2014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会议纪要一份,确定:一、综合商议决定循环水按原合同执行,相关验收标准全部以原技术协议为准;二、污水处理按原合同执行,相关验收标准全部以原技术协议为准;三、水泵基础与穿线管由甲方(原告)负责改动;四、项目启动后自付款之日起所有水处理设备安装8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五、自提货拨付款之日起45内具备清水试车条件。2014年9月8日前,原告涉案工程的土建部分完工。2014年10月16日,原告给被告送达了催告函,因土建工程早已全部完成,2014年9月8日、16日、20日、29日,原告公司多次书面通知被告公司按照合同进场施工,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要求被告在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进场施工。在2014年9月20日、9月29日原告给被告的文件中,载明通知被告方进场施工,携带相关手续马上办理进度款项,立即按照原合同正常执行。2014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告知函,要求原告在收到告知函后三日内到被告公司重新签署技术协议并确切进场施工时间、工期等事项。2014年10月27日,原告给被告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鉴于被告拒绝履行水处理工艺施工承包合同,且坚持要求变更双方签订的工程技术协议,致使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具备了解除条件,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水处理工艺施工承包合同。 另查明:被告已将其采购的19台水泵运抵原告处,其中型号为:TD50-18/2SWHCJ,2台,TD50-48/2SWHCJ,2台,TD125-18/4SWHCJ,2台,CDLF12-4FSWSC,2台,TD100-33/2SWHCJ,2台,SZ65-50-125SF26,2台,TD50-28/2SWHCJ,2台,ZS65-50-200/9.2SSC,1台,NSC200-150-360,4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水处理工艺施工承包合同、会议纪要、传真文件、催告函、告知函、解除合同通知、本院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技术协议和会议纪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在涉案工程土建部分完工后,书面通知被告进场施工,并携带相关手续办理合同进度款项,被告却以要求重新签订技术协议为由,并未依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故被告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原告据此通知被告解除水处理工艺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预付款195000元并给付利息(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主张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进度款780000元,存在违约行为,理据不足,故对其反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尚有水泵等物资在原告处,因合同已解除,被告可将上述物资运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河北彦博彩涂板业有限公司预付工程款195000元并给付利息(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河北彦博彩涂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秦皇岛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693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秦皇岛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