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

秦皇岛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唐山新兴隆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223民初1313号 原告:秦皇岛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刘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唐山新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榛子镇于家营村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秦皇岛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新兴隆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新兴隆钢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秦皇岛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质保金2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施工,施工项目、工程价款、施工日期等内容均在合同中予以载明。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在双方约定的工期内将工程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留存了质保金。现双方约定的质保期已过,被告应当将质保金予以给付原告。原告就此质保金多次催要,但被告怠于履行,至今未能给付。鉴于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唐山新兴隆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承兑,故针对原告的主张,如以现金方式支付,应扣除3%的贴息即实际支付现金281300元。另外工程因存在质量问题,支付维修费5万元,该费用应由原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合同书》及《合同补充协议》,合同主要约定“承包方式为大包,工程总价2900000元,结算方式(承兑,含17%增值税)为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开具全额发票,付至90%,留10%质保,12个月无质量问题,退还质保”。2018年5月,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案涉工程并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至2018年7月,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90%的工程款。工程质保到期后,双方就质保金给付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书及合同补充协议一份,银行承兑汇票6张,及银行转账凭证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之间先后吻合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相应的工程,被告已给付了相应的款项,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质保金是否应当扣除贴息及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被告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给付方式为承兑,但并未约定贴息及扣除比例,另承兑到期后并非一定会产生贴息,故被告的相关辩解不予采纳;被告提出工程存在质量产生维修费问题,因其未提交诸如要求被告进行整改、维修的书面函告或自行维修的发票等证据,故该辩解不予采纳。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辩论的权利。现合同约定退还质保金的期限已满,被告应给付原告质保金。对原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因合同未予约定,且原告未说明起止日期、计息标准,故本院综合考量,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新兴隆钢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290000元; 二、驳回原告秦皇岛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被告唐山新兴隆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