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民终87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家河村。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作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迁安火车站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5月14日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河北省。
委托代理人:***,男,1990男4月18日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上诉人秦皇岛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3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皇岛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多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工业品购销合同》以及《水处理设备订货合同》,上述合同签订以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供应了货物,被上诉人亦向上诉人支付了部分货款,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货款569700元。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2009年7月22日的合同以及2010年8月1日的合同中是否存在延期交货的行为发生了分歧,故一审法院重审时应查清上述两份合同的实际供货时间以及实际到货的时间,以及被上诉人主张上述两份合同存在延期交货的依据是什么。并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做好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3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222元,退还上诉人秦皇岛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
。
(此业务正文)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