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3民初118号
原告:辽宁通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老四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女,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瑛,女,员工。
被告:秦皇岛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开元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于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通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通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1元,由原告辽宁通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