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昊源环保设备运营有限公司

张家口兆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家口昊源环保设备运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2民初1416号 原告:张家口兆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府街庭院办公楼12号楼2层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7TY5A80。 法定代表人:***,男,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昊源环保设备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2674660814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口兆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昊源环保设备运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兆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兆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兆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26元,减半收取计5213元,由张家口兆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