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昊源环保设备运营有限公司

张家口某某环保设备运营有限公司与张家口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02民初819号 原告:张家口某某环保设备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 原告张家口某某环保设备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家口某某环保设备运营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某某环保设备运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某某环保设备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张家口某某环保设备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