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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某公司江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281民初6918号 原告:江阴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负责人:袁某。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某某管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江阴某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