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10667号
原告:江阴市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
原告江阴市某某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本院通知江阴市某某机电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但其未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阴市某某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