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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585民初7494号 原告: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许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原告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6日起、以1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均按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项目施工需要与案外人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签订《某新建摄像头等产品项目防水分项工程协议书》。上述工程竣工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支付了260000元工程款,剩余180000元未付。2023年10月,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与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180000元债权转让给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并通知了两被告。后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为催要欠款,将两被告诉至法院,案号为(2024)苏0585民初6672号,该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由被告先行支付原告部分款项,原告撤回该案起诉。之后,两被告分文未付,原告故再次诉至法院。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就案涉纠纷,原、被告在(2024)苏0585民初6672号案件中达成和解,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2025年1月25日前支付原告60000元,剩余120000元待关联案件就质量问题作出处理后再行确定。之后,虽然被告未按约支付60000元构成违约,但根据双方和解约定,被告仅需先支付原告60000元,剩余120000元因尚未达到付款条件故无需支付。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案涉工程及债权转让情况 2022年3月10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包人、甲方)与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一份《某新建摄像头等产品项目(1#车间、泵房)防水分项工程协议书》,主要载明: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某新建摄像头等产品项目(1#车间、泵房),工程地点为XX路XX号东,工程内容为防水分项工程。二、工程承包范围,某新建摄像头等产品项目(1#车间、泵房)的电梯基坑、消防水池(包括地面、侧壁、顶板)、卫生间等用水房间(包括地面、墙面)、上人、不上人屋面以及根据甲方要求的其他部位。三、合同工期,开、竣工日期根据发包方下达的施工要求。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统一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合同总金额45万元,以上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清单面积报价,最终按实际施工面积为准……七、发、承包人商定质量保修期为5年,工程竣工后质量保修期内承包方应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方不另支付费用(如由于使用方对承包方所施工部位进行变动造成质量缺陷的除外)。八、发、承包人的责任,发包人现场委托***(联系电话:139××******)负责施工的安排、质量检查验收及工作内容的确认工作……承包人现场委派***(联系电话:138××******)负责就施工质量、速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与承包人的沟通、协调,根据发包人的进度要求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九、工程款支付,1.合同签订后付合同总价的20%;2.材料进场后付合同总价的30%;3.屋面施工完成付合同总价的45%;4.余款支付方法:工程竣工按结算总价付至95%,其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5.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满一年后退50%,满二年后退清50%。《协议书》后附的《防水分项工程报价单》中包含的分项名称主要有:电梯底坑、消防水池地面、消防水池侧壁、消防水池顶板、卫生间等用水房间地面、卫生间等用水房间墙面、上人/不上人屋面。 2023年1月10日,***与***签署一份《某防水(老曹)结算单》,主要载明:一、结算,1.电梯基坑9209.06元,2.消防泵房55944.7元,3.卫生间8388元,4.厂房351860.6元,5.屋顶伸缩缝9899.5元,6.雨蓬5662.8元,结算合计440964.66元,最终440000元。二、已付,200000元。 2023年10月10日,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转让方、甲方)与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乙方)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主要载明:甲乙双方就甲方享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乙方达成本协议,一、甲方承接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包的某新建摄像头产品项目防水工程,结算工程款总金额为440000元,已支付260000元,尚结欠180000元,现甲方将该180000元债权一并转让给乙方。二、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债权由乙方行使,由乙方直接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催讨。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本协议的副本后,将结欠甲方的180000元直接支付给乙方。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通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同日,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主要载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我公司承接贵公司发包的某新建摄像头产品项目防水工程,结算工程款总金额为440000元,贵公司已支付260000元,尚结欠我公司180000元。现我公司将该180000元债权一并转让给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贵公司收到本通知后直接向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特此通知。后原告将上述债权转让资料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通知,签收日期为2023年10月13日。 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陈述称:1.案涉工程竣工后,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去维修过两次。第一次大雨发生漏水时,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时间去做了应急临时雨蓬,过了一个月左右,某公司自己找人重新做了伸缩缝,在此基础上由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免费做了伸缩缝上的防水,维修之后至今未再漏水。2.关于漏水问题,应该是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可能是本身设计上无法应对这么大雨量,另一方面应该是土建施工的时候未按规定增加伸缩缝导致墙面开裂出现渗水,因此漏水原因不能归责于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3.自2024年11月大雨法院去看完现场之后,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再收到某公司要求维修漏水的通知。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述称:1.关于2024年6月19日那次最严重的漏水,当天某公司发视频告知后,我方即通知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去维修,我方也告知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要取得某公司确认维修结果的维修单,但实际并未取得。2.据某公司反馈,都是国聚建筑服务部***维修的,现在确实不漏水了,但无法明确到底是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维修还是***进行了维修,需以关联案件确认为准。3.上次2024年11月大雨法院去看完现场之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再收到某公司要求维修漏水的通知。 另外,本案审理中,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检索调取了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主要载明:工程名称为某新建摄像头产品项目(1#车间、水泵房),建设单位为某公司,施工单位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竣工验收日期为2022年8月1日。 二、前案处理情况 2024年7月21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苏0585民初6672号。 该案中,原告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欠款180000元;2.被告某公司在欠付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部分及原告提交的相应证据与本案中提交的上述证据基本一致。 2024年8月26日,本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次庭审中,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答辩、质证意见及陈述内容为:1.对于结欠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180000元工程款无异议,但因案涉工程出现漏水问题,希望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尽快修复并取得建设单位某公司的书面确认资料,只要某公司确认防水维修无问题,被告愿意支付剩余180000元。2.对于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意见,但需说明的是,既然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将协议中的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了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现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也据此向被告主张工程款,那么后续涉及到原协议中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需要履行的维修义务以及因防水工程造成的损失等也应由原告承担。3.对于案涉工程第一次漏水的情况,某公司曾微信提出可能进行损失索赔,现在双方也无法确定实际的漏水原因,但某公司认为是工程存在漏水问题造成其相应损失。另,本次庭审中,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出具的《关于某2024.6.19防水施工漏水问题处理意见》主要载明,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2024年6月19日上午9时22分,某公司骆总微信发了3个漏水视频称“三楼一号车间漏雨损失十分严重”,***当天立即通知***并向其转发了上述3个漏水视频,***至现场与某公司维修人员王经理分析,确定是防水施工存在的质量问题,***认可该分析结果并在当天派人用“打针”方式做了临时处理,并称天气好了以后再做彻底维修。2024年6月28日,再次微信联系某公司骆总询问漏水问题维修情况,骆总微信回复“我们做了紧急处理、没有修”“漏水造成大量液晶屏损坏,金额有点大,你知道一下,我们律师也告知了你们律师”。鉴于上述情况,现告知:(1)立即派人做彻底维修,保证不再发生同样严重漏水、渗水事故。(2)这次事故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负责,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某公司提出的一切赔偿金额。(3)按***在现场与某公司维修人员王经理的约定,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待天气好了做彻底维修后,要取得和某公司双方签字确定维修完成的书面凭证,并且要与某公司协商合理的损失承担金额。(4)因本次漏水造成的损失金额暂无法确定,协议约定的5%保修金可能无法弥补本次损失金额,故还未支付的工程款暂时停止支付,待所有损失金额确定后再按协议约定付款,损失金额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保修金从5%提高到25%。(5)本次漏水事故出现后,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必须引起足够重视,维修结束后对所有该项目的防水施工部位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于2024年7月8日出具的《告知函》主要载明,***:双凤某厂房项目伸缩缝部位在施工时由于你们土建未按图纸施工,对该部位两次浇制,造成渗水,造成的损失由你方自己承担。该情况我已告知开发商,望你方知悉。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出具的《防水曹回复函》主要载明,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2024年7月28日我方收到***告知函,阐述“伸缩缝部位由于二次浇制造成漏水”。我方认为,该说法不正确,我们是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存在***告知函中陈述的事实,漏水原因是防水未按要求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按照我方2024年6月19日发给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的《关于某2024.6.19防水施工漏水问题处理意见》,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须在接到本函5天内至某项目履行维修责任,以最快速度完成维修,维修结束后对所有某项目其他防水施工部位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杜绝以后再发生此类事故。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维修,某公司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发生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及某公司提出的一切赔偿金额,合计按实际发生额的1.5倍计算,由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于2024年7月24日出具的《告知函》主要载明,***:双凤某厂房项目现经我方调查发现,你方屋面部位未按照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伸缩缝部位未进行施工,屋面泡沫板缺失,现因此造成屋面渗水,所有损失由你方自行承担,望你方知悉。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出具的《回复2024.7.24防水曹函(2)》主要载明,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2024年7月25日***收到***告知函,阐述“屋面部位未按照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伸缩缝部位未进行施工,屋面泡沫板缺失,因此造成屋面漏水”。上述说法不对,我方不予认可:(1)我方是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不存在伸缩缝没有施工。(2)关于屋面泡沫板缺失,请提供实质性依据。(3)按照施工工序,屋顶面土建施工完成后,先做防水施工层,再做防水保护层,泡沫板是用于防水保护层的,是防水施工后一道工序的内容,与本次漏水没有任何关系,与伸缩缝漏水也不是一个部位。(4)关于屋顶伸缩缝防水施工,2022年3月10日的协议书报价单中没有报价。2023年1月10日,双方在住建局农民工讨薪现场做防水结算时,有增加屋顶伸缩缝防水施工9899.5元,当天***与***商量,计算在结算总金额之中,双方签字确定。(5)2024年7月16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给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的第一次回复函,要求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在5天内履行维修责任,截至今天未得到任何维修进展及结果,相反却一次次推卸责任,找了种种不合实际、不合逻辑的理由,没有解决问题的态度,情节十分恶劣。现再次郑重告知:(1)再给一次机会,接本回复函后,必须在5天内至某公司对伸缩缝漏水问题进行维修。(2)同时对其他防水施工部位做全面检查、养护。(3)维修结束后必须取得甲方确认,并办理维修结束的签字手续,交一份给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4)如果在规定的5天时间内仍然不去维修,某公司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发生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以及某公司提出的一切赔偿金额,合计按实际发生���的1.5倍计算,由鹏诚装饰公司、***负责承担,我方有权在未付工程款中先行扣除。(5)希望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对漏水维修问题高度重视,不要存在任何侥幸心理,积极面对处理。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出具的《关于***(漏水)不去维修经过》还载明……(4)2024年8月12日,***与骆总微信联系,骆总发送漏水图片,防水维修还是没有去做。(5)2024年8月16日,***与骆总微信联系,骆总发送1个漏水视频,防水维修还是没有去做…… 就上述双方往来函件,原告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称:相关往来函件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确系双方之间沟通形成,但均是代表自身陈述,只能说明案涉工程有过漏水事实,但是无法明确漏水原因及责任,现某公司在委托第三方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具体原因以鉴定为准。 该案审理中,为进一步了解案涉工程漏水情况,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下午(2024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期间太仓市因受台风“康妮”影响为暴雨天气)至太仓市××镇××路某公司,就案涉厂房楼顶屋面、车间等进行现场查勘并拍摄了相应照片,其中车间顶层伸缩缝位置存在之前漏水产生的痕迹,但当天并无明显渗漏水情况。 另外,本院调取的关联案件中江苏科永和工程建设质量检测鉴定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永和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出具的科永和[2024]鉴字第39号鉴定意见书中主要载明:……5.楼顶屋面防水刚性保护层是否按图施工以及开裂原因:(1)屋面防水刚性保护层设计做法为:50厚C30细石混凝土,内设∅4焊接钢筋网片,网孔100×100,压实抹光,纵横向分格缝间距不大于4米×4米(缝宽10,缝内嵌防水油膏)。该屋面分格缝实测距离为4.8m~6.55m(局部区域9.3m),分格缝处未见防水油膏,不符合设计做法要求。该屋面面层混凝土中设置钢筋网片,规格为200mm×200mmm,且面层多处露筋,不符合设计做法要求。(2)案涉车间屋面防水刚性保护层面层开裂、露筋、钢筋锈蚀现象明显。该屋面防水刚性保护层分格缝位置未进行防水处理,雨水渗入分格缝内,浸湿混凝土,钢筋网片受潮加速锈蚀;钢筋网片存在露筋现象,钢筋暴露在室外环境,极易锈蚀。钢筋网片锈蚀造成了防水刚性保护层顺筋开裂。另外钢筋网片网孔规格大于设计要求,钢筋网片的抗裂作用降低,增加了面层混凝土开裂,雨水渗入的风险……7.楼顶屋面变形缝渗漏原因:本次鉴定时可见8-(1/8)/E-F轴变形缝位置存在明显雨后渗漏现象。该屋面防水刚性保护层开裂严重,分格缝未填缝,变形缝泛水处防水卷材附加层与防水刚性保护层处密封不严实,雨水由上述部位渗入,长期积聚在防水卷材上方,加速防水卷材老化(不排除原防水卷材施工存在施工质量缺陷),雨水渗透防水层后,由变形缝止水反坎与屋面梁施工缝不密实处渗入室内。屋面变形缝顶部未按设计跨缝铺贴卷材,未按设计要求填缝,反坎高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在雨量较大、屋面积水情况下,存在雨水由变形缝处倒灌的隐患。 2024年12月13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该案中提出反诉,要求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修复款209497.64元,并提交了一份《对于科永和[2024]鉴字第39号鉴定意见书的预估费用》。 基于上述相关证据及双方意见,考虑到先行化解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防水工程纠纷,避免案件“久拖不决”诉累,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组织双方进行了相应协商,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销对***的授权委托并重新授权委托了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公司未到庭,经调解,到庭双方形成相应和解笔录及协议。主要的暂行和解方案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并协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25年1月25日之前先行支付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60000元工程款,后续120000元工程款待关联案件中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及相应损失确定后再行处理,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该案起诉。双方均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5年质保期由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防水工程履行维修义务。 之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和解方案先行支付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60000元工程款,经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及法院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故再次诉至法院,引发本案。 三、关联案件相关情况 关于某公司(发包人)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包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某新建摄像头等产品项目”工程所涉纠纷,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检索进行了相应梳理,相关情况如下: 本院(2023)苏0585诉前调5796号,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于2023年8月28日结案。本院(2023)苏0585诉前调8940号,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于2023年11月27日结案。 本院(2024)苏0585民初6073号,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7月8日立案,于2025年1月8日以“准予撤诉”方式结案。本院(2024)苏0585民初6437号,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于2025年1月14日以“准予撤诉”方式结案。 本院(2025)苏0585民初862号,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目前在审理中。本院(2025)苏0585民初1529号,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2月6日立案,目前在审理中。 在上述系列关联案件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主要诉请是要求某公司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款347万余元;某公司的主要诉请是要求***、***赔偿工程质量损失395万余元(以鉴定为准),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00万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5民终442号、(2025)苏05民终451号、(2025)苏05民终451号民事判决书及公开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载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26日,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协议书、结算单、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凭证,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往来函件、微信记录,本院调取的关联案件卷宗资料、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以及相关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案外人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的《某新建摄像头等产品项目(1#车间、泵房)防水分项工程协议书》,***与***签订的《某防水(老曹)结算单》,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与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苏州某装饰有限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就案涉某新建摄像头产品项目防水分项工程,经结算确认工程款金额为440000元,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260000元后,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经债权转让取得剩余180000元工程款债权,故其有权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主张相应债权。就上述180000元欠付工程款金额本身,两被告在此前诉讼及本案审理中均未提出异议,双方主要争议在于,被告认为案涉项目防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某公司产生漏水问题、造成相应损失进而向被告进行诉讼索赔,故被告有权拒付相应工程款。针对该问题,本院在(2024)苏0585民初6672号案件处理过程中已予以关注,一方面对关联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及相关处理情况进行了查阅调取,另一方面也在暴雨后至案涉厂房就漏水问题进行了现场勘察。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关联案件处理及提高案涉防水工程纠纷处理效率,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初步和解方案,即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2025年1月25日之前先行支付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60000元,余款可在关联案件处理结果确定后再主张,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协议中约定的5年质保期对案涉防水工程履行维修义务,据此,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该案起诉。但此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仅就上述和解方案明确的60000元都未能支付,明显有违诉讼诚信,构成违约,故其在本案中再以关联案件处理结果未确定未由拒付剩余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次诉讼中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金额认定,本院认为:首先,案涉协议中明确约定工程竣工付至95%,其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一年后退50%,满二年后退清50%,因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22年8月1日,故按照该约定,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主张剩余全部工程款180000元。其次,虽然原、被告在第一次诉讼中达成初步和解方案,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愿意先行支付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工程款的情况下,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愿意让渡相应期限待关联案件处理结果明确后再行处理剩余工程款,但此后明显系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有违诉讼诚信、未能按约付款,故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能再以自身不诚信行为而获取延迟付款的期限利益;而且,本院也注意到,无论是协议约定还是两次诉讼过程中,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均明确表示愿意在5年质保期内承担防水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故在目前关联案件并未做出生效裁判明确漏水问题系因防水工程所致的情况下,不宜径直认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有权拒付剩余全部工程款。再次,考虑到双方协议书中约定剩余5%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工程质量保修期则为5年,加之从关联案件相关鉴定意见及现场勘察等情况初步来看,案涉工程确实产生过漏水问题,该问题是否完全与防水工程质量问题无关亦不能完全排除,故从更好妥善保障双方当事人利益角度,本院酌情认定,本次诉讼中,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先行支付原告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8000元(440000元×95%-260000元),剩余22000元作为质量保修金,届时双方可再根据关联案件生效裁判认定结果进行处理;如案涉项目漏水与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防水工程无关,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可再行主张剩余工程款;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确因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存在相应损失且金额高于22000元质量保修金,其亦可另行主张。关于原告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综合考虑双方两次诉讼情况,酌定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原告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6日起,以98000元为基数自本案判决之日即2025年7月24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支付之日止)。另外,因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故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相应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8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6日起,以98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4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述第一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由原告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2元,由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58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并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2958元。 原告确认以下账户作为款项接收账户,户名:苏州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东吴支行,账号:105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