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591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
被执行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4)苏0591民初6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8379.23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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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