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财保7316号
申请人:某1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被申请人:某2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申请人某1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2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某1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某2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7488.48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1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2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488.4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某1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