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02民初3668号
原告:台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
原告台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