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02民初9492号之一
原告: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