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302执32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17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0日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33189845X9,地址湖北省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0)苏1302民初6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中载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1454455.68元;被告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954元,鉴定费32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94元,由被告***、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损失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暂计人民币1474649.68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7147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通过宿法智达平台向被执行人***、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保全了被执行人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案外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进入执行后本院依法向案外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到期债权的相关法律文书,现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第三人到期债权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32816元并已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委托武穴市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通讯地址,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落。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的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458980.68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