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3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17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0日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33189845X9,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
案外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苏1302民初6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称,在审理过程中,依据(2020)苏1302民初63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300万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案外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债权1458980.68元,期限为三年;
二、案外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在1458980.68元人民币限额内不得向被执行人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清偿。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