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异206号
异议人(案外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龚龚,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17日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0日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1年12月20日,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莫 恒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萌
书 记 员 ***